为了更好的完成托运任务,上海东方
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对通过本公司进行空运货物运输相关责任划分与收运限制如下:
托运人的责任
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规定和东方航空的一切运输规定。
Ⅱ、托运人应自行办托海关、检疫和政府其他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进境、出境、中转等一切手续。
Ⅲ、托运人有责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承运人责任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所负责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必须为被交的货物申明一个价值,并为其交付申明价值附加费。
3.包装符合要求
上海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对包装的要求:即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保证使货物完好地到达目的地,而不致损坏,具体要求托运人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重量和空运的要求妥善加以包装,不要用草袋、粗麻包、草绳等做包装材料。
4.收运限制
(一) 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元
Ⅱ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元
Ⅲ 每份运单上货物的申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
(二) 重量和体积得限制
Ⅰ窄体飞机承运得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KG/件
Ⅱ货物得体积一般应不小于20*15*5CM
Ⅲ可装PIP(地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164CM,装P6P(高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29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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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公司客服人员。